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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连锁经营为名非法传销 一男子终审获刑5年 |
作者: 日期:2013-10-24 8:32:19 点击:
以连锁经营为名,以购买“产品”取得加入网络资格等“拉人头”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。从中非法获利123200元。近日,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起案件。终审裁定驳回王贵生的上诉,维持原审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贵生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0万的判决。
2005年11月,王贵生通过上线彭志荣介绍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,加入以“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”之名进行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组织。王贵生参加传销后,以36800元购买了11份“产品”。之后,王贵生发展了刘英平、王观连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。后刘英平、王观连又发展了数名下线。通过逐级发展下线人员购买“产品”,2007年7月份,王贵生成为高级业务员,非法经营数额320900元,个人从中非法获利达123200元。2008年8月17日,因受害下线人员举报,王贵生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贵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以连锁经营为名,以购买“产品”取得加入网络资格等“拉人头”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,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均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根据被告人王贵生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及其个人级别,王贵生的非法经营数额、非法获利数额均远远大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。且被告人王贵生归案后,拒不交待非法获利去向,拒不退缴非法所得,在法庭上否认主要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不好。依照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贵生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王贵生及其辩护人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,上诉理由是,认定其是高级业务员证据不足,认定其违法所得及非法获利的数额事实不清;涉嫌传销应由工商部门查处,公安机关查处属程序不当;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。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。
关于王贵生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贵生是高级业务员属证据不足,认定王贵生违法所得及非法获利的数额属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,经查,王贵生自2005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以来,通过逐级发展下线人员购买“产品”,直至成为高级业务员,非法经营数额320900元,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23200元的事实,有多名证人的证言,相关汇款凭证,王贵生的存、取款凭证,王贵生帐号等帐户存取款明细清单,于都县工商局《关于王贵生涉嫌传销的认定意见》及王贵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。因此,王贵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,不能成立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上诉人王贵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从事非法传销活动,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均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本案中,王贵生非法经营数额320900元,违法所得数额123200元,属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。王贵生的辩护人提出王贵生涉嫌传销应由工商部门查处,公安机关查处属程序不当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,不能成立。原判综合考虑王贵生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均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,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,罪刑相当。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
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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